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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

2016-03-03 20:26:30来源:收集整理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我国海关由于采用从价税,所以要有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和进出口货物关税的税率两者之乘积,即为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根据海关法第38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关税条例》第14条也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于国外的FOB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系指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出口税、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还包括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不包括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费用,如进口税、进口后的运输费,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技术协助费,工厂建造费等。对于卖方给予我方的正常回扣、佣金,在合同内订明的,应从成交价格内扣除。由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对卖方的罚款不应在成交价格内扣除。海关法第38条中还规定,“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关税条例》第9~13条,对审价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1月3日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于1989年1月10日起实行。为正确审定完税价格,防止低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藉以偷税、逃税的行为,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配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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