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
2016-03-03 20:24:46来源:收集整理
滞纳金是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由于不能按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交纳税款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罚款。据我国《海关法》第37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额与关税起征点相同,滞纳金不足10元的可免予征收。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对个人进口物品不征收滞纳金。其计算方法是按海关规定“纳税期限”满期后次日算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总额的1‰。对于应交纳的关税,船舶吨税和代征的国内税等的期限是按《海关法》规定从海关填发税款交款书的次日算起,在限期7天内缴纳。这7天内如有星期日或其他假日,可以扣除。征收滞纳金是为了保证关税收入及时入库,经长期实践证明,征收滞纳金,对于海关依法征税,及时完成征收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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