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订立合作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其特点是: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利润和产品分配不一定要按出资比例而是按合同的规定。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是法人的可以参照合资企业法办理,不是法人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有关联营的规定办理。设联合管理机构代表双方管理企业;各方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缴税;外方可以在合作前期通过加大收益,分成比例或折旧前提回收其投资,但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回收完毕、企业的全部财产应转归中方所有。按我国1987年《海关法》第401条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