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督下,从一个海关运往另一个海关的业务制度。根据《海关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运输分国际转关和国内转关,前者是指过境转运,即从进口地海关转到出口地海关。后者包括进口转关(即从进口地转到内陆海关);出口转关(即从内陆海关转到出口地海关);内地转关(即从一内陆海关转到另一内陆海关)等三种。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如下条件:(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