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数量费率是在一定时间内根据装载货物的数量给予一定运费折扣的一种制度。基本上数量比较大的货主可以享受便宜的运费。它是以一定时间内要达到一定装载量为前提的,根据这一装载量规定了一种运费。在1984年的美国新海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中正式批准了时间数量费率(TVR)。日本的海上运输法中,虽有“禁止因货物多少而产生运费差别”的规定,但在1984年12月运输者发表了关于数量折扣制的见解,指出海上运输法中是禁止因货物数量多少而采用不公平、不恰当的差别费率,但该差别在合理范围以内并不禁止,即使是数量折扣制,如并不是不公正或不平等的,那就与海上运输法无抵触,在香港、台湾—北美航线上航运公会以外的船舶,早在1982年已经引用了这一制度。船运公会方面为了与之对抗,在1983年采取了“数量折扣”(Volume discount)方式的“数量奖励方案”(VIP)。这一制度是以每年向航运公会支付的运费为基础,事后向货主退还一定的比例,它与在一定条件下降低运费率的“时间数量费率”(TVR)是不同的。见“数量奖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