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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收据

2016-02-29 20:24:00来源:收集整理

场站收据是承运人委托集装箱码头堆场或内陆中转站作为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相当于普通货船上的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在普通货船上船公司的运输责任范围是“从船边到船边”,而在集装箱船上将延伸到 “从码头到码头”。船公司在码头 (CY/CFS) 上收到货物以后,签发这一文件表示船公司运输责任的开始,场站如在收到整箱货时发现箱的外表有异常现象,或在收到拼箱货时发现数量不足或包装不良时,应加以批注。场站收据是发货人用以向船公司换取待装提单的凭证。签发了场站收据以后的货物必须报关后出口,未报关的货物原则上不签发场站收据。签发场站收据应注意如下事项。(1)由发货人编制、场站管理员签发,如一批货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单验收,到交给最后一个集装箱时,由场站管理员签发。(2)货物种类多,空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明细表。(3)如在装货港当地的发货人仓库或工厂交接集装箱时,由仓库或工厂到集装箱码头之间的接运人应列入。(4)如在装货港以外的内陆城市的货运站或非出口港交接集装箱货时,由船公司负责接运者,应列明收箱地点。(5)冷藏货应注明运输温度,危险货物应列明其性能和等级。(6)整箱货由货主装箱时,应在“收货批注”栏内批注。“由发货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或“据称装载内容”字样。(7) 由代理公司将运费及有关服务费分别列明在场站收据上。(8)集装箱货在场站与货主交接时,如发现有异常,应在批注栏内如实批注。(9)如在卸货港以外的内陆城市或非出口港交接集装箱货时,由船方负责内陆、内河或沿海接运并支付费用者,应列明交箱的目的地。(10)由卸箱港至目的港的内陆、内河或沿海运输由取货人自行安排者,应加列目的地地名及接运人名称。(11)卸货港以外的最终目的港,收货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只要收货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列明目的地的港名。场站收据格式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前程承运人、收货地点、船名、航次、装货港、卸货港、交货地点、最终目的地、集装箱号、铅封及标志、集装箱数或件数、货名、包装种类、总重、尺码、运费及其他费用、兑换率、出口申请号、收货批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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