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制是指集装箱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时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各国的法律和各船公司的提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海牙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规定为10 000金法朗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朗,两者以高者为准。汉堡规则规定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为835个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2. 5个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高者为准。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赔偿责任按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不得超过920个记帐单位(每一记帐单位即为一个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2.75个记帐单位,两者以高者为准。关于件数的计算,按目前国际上的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的计算单位; 如提单上列明集装箱内载货件数的,按列明的件数为计算单位。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由托运人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承担者,应视作一个理赔的计算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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