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了《铁路军运暂行条例》。《条例》共分12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运定义;第三章军运办理上之区分;第四章托运承运手续;第五章军运费计算及使用办法;第六章伤员运送;第七章军人及民工乘车办法;第八章特别指定事项;第九章纪律;第十章附则。《条例》指出,兹制定铁路军运暂行条例,自即日起实行。凡人民解放军所属之野战军及各级军区机关部队及本委员会铁道部所属之铁路总局、铁路管理局;车站,必须切实执行本条例,不得违犯。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各军事机关、各铁路局以前颁布之军运条例及办法,凡与本条例抵触者,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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