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湖北省境内川汉铁路借款合同》,简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前,美、英、法、德四国经过激烈争夺,于宣统二年(1910)达成四国向清政府均分借款的协定。次年四月二十二日(5月20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与美、英、法、德四国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共二十五款。规定:借款总额六百万英镑,九五折付款,年息五厘,四十年还清;以铁路收入和湘、鄂厘金、盐税、赈粜捐作抵押;四国银行团享有该两段铁路的修筑权;如铁路延长,四国银行团有继续借款修筑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