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铁路运输部门设置的检察机关。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一种。铁铁运输流动性很大,往往超越一定行政辖区,不便按普通行政区划行使检察权,且这一系统发生的案件往往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因此设立铁路运输检察院。它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法纪案件、涉外案件(包括铁道部委托路局代管单位的案件)。对不属于铁路运输范围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单位及驻地所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检察院受理。如果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地方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时,暂由地方人民检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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