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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2016-03-15 15:08:16来源:收集整理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是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3年为修改1924年《海牙规则》而单拟的一份议定书。它对1924年《海牙规则》中关于海运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方面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的修改内容如下:(1)明确规定当提单转让于善意的第三方时,承运人不可以对其提出与提单所载内容相反的证据;(2)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改为按每件或毛重每公斤计算的双重办法,并提高为每年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其高者为准。计算集装箱货物赔偿限额的件数应以提单上载明的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为准,如未在提单上列明件数,则以每一集装箱为1件;(3)明确规定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是: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承运人故意造成,或者是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所造成;(4)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事由发生后经当事人协商而延长;(5)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不论该诉讼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行为,均适用《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6)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独立的合同签订人除外)在应诉时,可以援引承运人按规则享有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7)规则适用范围扩大到货物从缔约国港口起运的提单和载明运输合同适用本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的提单。本议定书于1968年2月23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外交会议上通过,简称“布鲁塞尔议定书”。由于会议期间代表们参观了瑞典果特兰岛的维斯比城,因此被命名为《维斯比规则》。1978年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如生效,则该公约将替代《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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