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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2016-03-15 15:01:50来源:收集整理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各国政府为谋求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共同制订的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统一规定的载货限度。最早的国际性公约是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1933年1月1日起生效。缔约国有30个国家。后来该公约在1966年进行了修正,该修正的公约主要内容是:关于满载吃水线的指定条件和计算方法的规定;根据不同航区和季节,勘划船舶载重线;规定各类船舶的载重限额。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起生效。该公约除正文外,尚有三个附则。附则一:根据不同航区和季节,针对不同种类的船舶,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同时针对船舶强度、结构、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附则二: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区域;附则三:规定了证书的格式。该公约在1971、1975和197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至1981年3月1日止,接受这些修正案的国家分别为31、27和13个,因此三个修正案均未生效。我国已于1980年8月1日接受1971年和1975年两个修正案。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第八届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宣布我国承认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3年3月1日我国正式参加国际海协后,于同年10月5日致函海协秘书长,表示接受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并退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但同时作了如下保留和声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至1981年止已有95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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