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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保险利益条款

2016-03-09 17:20:49来源:收集整理

不提供保险利益条款又称“无受益条款”或“承运人不得享受保险利益条款”。指保险人在海上货物保险单上载明该项保险非为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码头经营人、仓库经营人、驳船经营人等)的利益而承保的条款。在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第10条和1982年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第15条内,都有“本保险对承运人和其他受托人无效”的规定。这是为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而规定的。由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在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常附有“保险利益条款”(Benefit of Insurance Clause),言明托运人如已为货物保险,则承运人便不负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则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就无从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故保险人以不提供保险利益条款限止承运人将其运输合同上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如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各同时有上述条款,则当发生承运人负责赔偿的损失时,通常由保险人先以贷款名义给付被保险人,待承运人赔偿损失后,再由被保险人归还借款,若承运人不能赔偿时,则将贷款改为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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