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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延迟条款

2016-03-09 17:18:37来源:收集整理

港口延迟条款是保险单限制条款之一。普通货物水险多为按航程承保,并不重视时间因素,故协会货物水险条款中,以前有所谓“仓库到仓库”条款,其承保有效期为自起运地码头仓库至目的港码头仓库止。此条款后来并入“转运”条款内,将承保期延长至在目的港码头仓库内如货主在无法控制下,未能即时报关提货,则自卸货完毕时起算可有60天限期。在此期限内保险仍有效。但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许多港口拥挤不堪,船舶到港后无法及时靠泊卸货,而在锚地排队等待。少者十几天多者几个月,在这段等待靠泊的时间内,显然是增加了海上危险,而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无疑不能及时解除,为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而加贴本条款。本条款的主要用意是针对港口拥塞的情况,提前解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本条款规定载货船舶抵达最终卸货港如未能及时卸货,则船舶自到达当天午夜时起算,经过60天还未卸完货物,保险效力即行终止,但如货主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愿加交保险费,则保险公司亦可同意延长此项期限,不论在60天或同意延长的期限内,货物自船上卸下完毕,此期限即行终止,改由原协会货物水险条款中第1条之规定继续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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