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铁路百科

保险期限

2016-03-09 17:06:30来源:收集整理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又称“保险有效期”(Duration of Insurance)。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的当时,保险责任即开始,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但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保险合同的开始时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主要规定于“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及“航程变更条款”中。参见该三条款。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一年的定期保险和按合同写明以运输过程的起讫为期限的航次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限,由于战争发生时存放在港口码头上的货物往往不易疏散,容易造成大量积压,风险过于集中,因此,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对保险人保险期限的规定,采取承保“水上危险”的原则,而不采取承保“仓到仓”的原则。即把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责任期限规定为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直到卸离海轮为止。具体说,保险人仅对已经装上海轮,并且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战争险承保风险受损的被保险货物负赔偿责任;货物一经卸离海轮,保险责任即可终止。见“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

上一篇:保险凭证
下一篇:保险条款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铁路资讯

铁路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