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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退补

2016-03-04 09:57:42来源:收集整理

关税退补是征收关税中的一种补充措施。指在征税中因发生工作差错,如溢征、短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进行关税的退补。关税退补的法律依据是按《海关法》第44,第45条,和《关税条例》第22,第23条的规定。退补关税的期限有如下规定:(1)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2)因纳税义务人违返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3)海关多征的税款,如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受理。为了简化手续,对退补税金额也有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退补税,每案的退补关税总额不足人民币50元,以及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实际支付修理费所赔偿的修理费,免予退补。对全部退回,全部损坏的货物,以及由于工作上的错误所造成的溢、短缺的退补税,不受人民币50元的限制。工作错误造成的溢、短征,发现后应及时办理退补税。但税额不足人民币10元的,可不予退补。如纳税人要求退补税,应照章办理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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