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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货物监管

2016-03-02 17:11:17来源:收集整理

通运货物监管是海关监管业务之一,指海关对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按照《海关法》第25条的规定,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到达中国第一个口岸办理联检手续时,应在向海关申报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有无通运货物,如有通运货物,向海关交验“通运货物载货清单”,经海关审查无问题后,退还给运输工具负责人,并按《海关法》第17条规定,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通运货物未经海关同意,不准擅自下地,如通运货物在船舶装卸货物时需要倒载,船方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装卸。卸地的通运货物,应原数装回货舱,防止漏装。通运货物监管时,主要防止通运货物在本口岸混卸进口,并在船舶离港前进行检查,使之继续运往国外或国内到达港。对来自或运往我国的交战国,或其他类似地区的武器、弹药和军事专用的特种物资,应逐案报请海关总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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