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价又称“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卖方在启运港船上交货,由买方派船订舱的价格术语,双方具体责任事项如下。卖方负责:(1)在合同规定的港口和期限内,将货物装在买方所指定的船舶上,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2)负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另外还应提供规定的装船证件和单据。买方负责:(1)按时租船或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和装货泊位通知卖方和支付运费;(2)接受卖方提供规定的装船单据等,并支付货款;(3)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4)负责办理目的港的收货、进口手续,负担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离岸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和转移,涉及“装船”问题,各国理解不一,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有加以证明的必要,如:“离岸价格平理舱费价”(FOBST)表示离岸价格中,买方不管平理舱,也不支付该项费用,如果卖方接受买方委托代为租船订舱,租订不到时,卖方不负任何责任。FOB价在美国应用较广,它并不限于在海船上交货,也可应用于火车、卡车、驳船和其他内河船舶上交货,因此其附列地名不一定是海港,也可为内陆起运点。见“美国船上交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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