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岸价又称“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价”。是贸易条件之一。卖方仍在装货港船上交货,由卖方派船订舱支付运费,并代买方投保,但保险费仍由卖方支付的价格术语。双方具体的责任事项如下:卖方负责按约定的条件租船或订舱,进行货物运输保险,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支付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负担到装船为止的风险和其他各项费用;卖方凭规定提供的正本提单和保险单等有关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买方负责支付货款并担负装船后的风险和其他各项费用,办理进口手续,在目的港收货。采用到岸价格时,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如事先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遇非班轮条款承运者,有时也会发生纠纷。从法律观点看,CIF价格条件基本上是由买卖合同、运送合同和保险合同这三个合同组成。由卖方安排装货,并购买保险,取得提单及保险单,并将这些单据交给买方,同时货物的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买方,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或灭失,则由买方负责索赔,所以CIF贸易条件是有关货运单据的交易而非货物本身的交易。只要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符合买卖合同,无论货物是否又运到目的港或有无损害和灭失,买方均须依约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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