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政策

(1)允许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经营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不允许外商独资;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要由中方控股。

(2)不允许外商投资建设的铁路包括:国防铁路和独立铁路枢纽以及与铁路配套的通信设施。

(3)允许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范围:新建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已建铁路干线、支线电气化改造和增建第二、第三线等;新建铁路特大桥、长隧道、过海轮渡、货尝客站站房等设施。

(4)经营期限:干线一般不超过50年;支线、专用线、特大桥、长隧道、过海轮渡经营一般不超过40年;货尝客站站房一般不超过30年。

(5)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其中包括:铁路沿线及主要车站附近合理数量的土地综合开发。

2.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铁路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