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越铁路章程是中国与法国签订的。
签订时间:1903年10月29日(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日)。
签订地点:北京。参加签订人员:中方,总理衙门;法方,驻北京法国署使臣吕班。
共34条。主要内容:由法国国家拣选越滇铁路法国公司为修造开办东京至云南省城铁路,该路自河口起抵蒙自,以至云南省城。其铁路经过地方,先由法国国家查看,再由该公司复勘,中国应备该路所经过之地与路旁应用地段。干路造成之后,双方可再行商定接修支路。中国于修路各种方便,并负保护之责;法公司给予地方采办、员工等项循规之利。路成开车后,凡经此铁路出入之货物均照通商税则交纳进、出口正税,若运往内地已经交纳子口半税,凡过关卡,概不重征。修造铁路及开办铁路应用机器、物料等件概免进口各色税项。客位、货物运价系该公司自行核定,并给予中国邮政、兵运优惠。公司逐段设立厂房,可在沿途安设电线或德律风,专为铁路之用。中国于80年期限将满之时,可与法国商议收回地段铁路及铁路一切产业,其应须偿还所造花费并专门各色手工之资,及法国所保代为给发公司股本利息。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